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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报告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27 13:04   浏览次数:720
摘要:为了加强和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报告和监督,严格保护其生产安全。合法权益。最近,紧急状态管理部发布了《生产和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处理安全生产报告的规定》。

为了加强和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报告和监督,严格保护其生产安全。合法权益。最近,紧急状态管理部发布了《生产和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处理安全生产报告的规定》。 《条例》建立了两种激励机制。一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奖励。经商务部同意,《条例》明确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将对接受安全生产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给予现金奖励。一定比例上升,具体标准由省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对于因生产安全报告直接避免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特殊奖励。上述奖金已包括在本级预算中,通过现有的资金渠道安排,并受审计,纪律检查和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个是生产和业务部门对员工的奖励。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报告举报机制,宣传举报方法,接受职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查证属实的,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我整改,并可以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处理安全生产报告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报告和监督问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严格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临时监管和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 18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制定了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上报和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前款重大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隐患的,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和奖励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明确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报告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办公电话。 ,微信公众号和电子邮件等电子联系信息,以方便举报者跟踪举报进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举报本单位的重大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应急管理部门可能不接受。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接受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报告后,应当及时检查;核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将核对和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举报不在受理范围内的,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举报人向具有举报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的材料移交给有举报权的单位。处理它,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记者。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从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爆炸性粉尘等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派新闻干事,建立专门联系。机制,并定期或不定期与他们联系。及时了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和违法行为的隐患线索。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如接受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报告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则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领域的奖励进行核实后,应当给予举报人或线人现金奖励。奖励标准是在安全生产领域。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定比例,具体标准由省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报告,或者由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紧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特别奖励。举报人获得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第八条举报人,举报人的奖金,应当在同级预算中列支,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处理举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的认识范围,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对记者和新闻官员负责。未经他们的同意,请勿以任何方式披露其姓名,身份,联系信息,报告内容,奖励和其他信息。依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和举报人进行报复。

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信息干部进行报复的,除依法严厉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依照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联合处分。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审查举报人和新闻干事。进行回访,以了解他们的奖励,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如果回访中发现的奖励没有得到执行,且奖励低于相关标准,并对举报人,新闻干事等进行报复,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处理。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举报和奖励机制,在有关突出位置公开其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和微信账号。的地方。联系信息(例如博客),以接受本单位员工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查证属实的,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纠正和纠正,可以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第十三条举报人,新闻干事应当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虚假指控,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引诱生产经营。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否则,一旦依法检查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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