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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源自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芯片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20-10-13 13:22   浏览次数:840
摘要:商务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对反倾销措施进行最终审查期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将继续根据商务部征税。 2009年第79号公告范围和税率适用反倾销税。

商务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对反倾销措施进行最终审查期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将继续根据商务部征税。 2009年第79号公告范围和税率适用反倾销税。对源自意大利,法国和台湾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将不再采取反倾销措施。全文如下: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王国,法国和台湾。实施期限从2009年10月13日起为5年。2015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了2015年第37号公告,决定继续对源自中国的进口聚酰胺6,6芯片征收反倾销税。自2015年10月13日起在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台湾地区实施,有效期为5年,并将终止对源自英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 2020年8月12日,商务部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的聚酰胺-6,6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最终审查申请。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则可能会继续发生或再次发生对源自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倾销,并且对中国大陆工业的损害可能会继续或发生。它要求商务部裁定,对在美国生产的进口聚酰胺-6,6芯片实施的原始反倾销措施。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申请人的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在中国内地的同类产品,在海关期间的进口状况。实施反倾销措施,以及倾销将继续发生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审查了损坏继续发生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相关证据等。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行业和行业代表性的规定,并且有资格在大陆代表聚酰胺6,6芯片中国行业适用。

调查机构认为,申请人的要求和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最终审查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商务部已决定对适用于自10月起源自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最终审查。 2020年13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宣布如下:1.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对反倾销措施进行最终审查期间,将继续对源自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进行征税。根据2009年第79号公告公布的应税产品的范围和税率征收商业反倾销税。不再对源自意大利,法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措施。和台湾。美国公司目前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1. Ascend PerformanceMaterials LLC 31.4%2. INVISTA Co.,Ltd. 25.2%(INVISTA SARL)3. 37.5%的其他美国公司(所有其他)2.评论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本次复审产品的范围调查它与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详细信息如下:被调查产品的名称:聚酰胺6,6片,全名聚己二酸己二酰胺。英文名称:Polyamide-6,6.化学式:[NH(CH2)6-NH-CO-(CH2)4-CO] n物理和化学特性:它是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结晶聚合物。主要用途:聚酰胺-6,6片是一种合成树脂,广泛用于注塑,纺丝,改性等领域。是电子,军工,汽车,铁路配件和纺织品领域的应用材料。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中列出:39081011。与玻璃纤维混合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称为“改性聚酰胺-6,6切片”)此税号下的矿物,增韧剂和阻燃剂不在此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内。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分为增韧,增强,阻燃和填充类型。其中,增韧型改性聚酰胺-6,6片的密度低于1.12 g / cm3,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酰胺-6,6片的密度高于1.15 g / cm3。 4.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内容是:如果终止对源自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或损害继续发生或再次发生。五,注册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与调查局注册参加反倾销调查。参与调查的利益相关者应按照“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的产品的数量和数量以及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说明性材料,例如产品的数量和数量以及连接状态。可以从商务部网站的贸易救济和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注册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注册参加此反倾销调查的利益相关者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在要求的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由商务部。电子版和书面版的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一致。本公告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6.咨询公共信息的利益相关者可以从商务部网站的贸易救济和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该信息,或访问商务部的贸易救济公共信息咨询室(电话:0086-10-65197878)搜索,阅读,抄录和复制申请人提交的案件该申请的非机密文本。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事方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或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共信息咨询室搜索,阅读,抄录和复制案件的公共信息。七,立案评论如果利害关系方需要就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的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其他有关问题作出评论,可以向商务部提交书面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贸易救济和调查局。八,调查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抽样,听证,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利益相关者并进行调查。为了获得调查此案所需的信息,商务部通常会在本公告规定的注册和参与截止日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表发布给有关各方。利益相关者可以从商务部网站的贸易救济和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题卷。

利益相关者应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案。答题表应包括调查表所需的所有信息。 9.信息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出意见和答复时,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平台”(http://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遵守商务部的要求。也可以书面形式提交。电子版和书面版的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一致。如果有关方面需要对提交给商务部的信息保密,可以要求商务部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并解释原因。如果商务部同意其要求,则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还应提供保密信息的非机密摘要。非机密摘要应包含足够且有意义的信息,以便其他相关方可以对机密信息有合理的了解。如果无法提供非机密摘要,则应说明原因。如果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没有说明需要保密,则商务部会将其视为公共信息。十,不合作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信息。利害关系方如不能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阻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最佳做法作出裁定。可用信息。 11.调查期。调查始于2020年10月13日,应于2021年10月12日之前结束。12.商务部联系信息地址:中国北京市长安东街2号邮政编码:100731贸易进口调查司商务部补救调查局电话:0086-10-65198474、65198194传真:0086-10-65198172相关网站: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子网站(URL为http://trb.mofcom.gov.cn)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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