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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继续对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20-06-09 13:33   浏览次数:906
摘要:根据商务部的网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并将继续对源自日本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新加坡,韩国和台湾从2020年6月8日开始,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税率如下:日本公司1.三井化学有限公司7.2%2.三菱化学公司12.1%3.所有其他51.6%新加坡公司

根据商务部的网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并将继续对源自日本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新加坡,韩国和台湾从2020年6月8日开始,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税率如下:日本公司1.三井化学有限公司7.2%2.三菱化学公司12.1%3.所有其他51.6%新加坡公司1.三井酚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LTD。)6.7% 2.其他新加坡公司(所有其他)51.6%韩国公司1. LG Chem,Ltd. 5.0%2.锦湖P&B化工有限公司(KUMHO P&B CHEMICALS,INC。)4.3%3.其他韩国公司(所有其他) )51.6%的台湾公司1.台湾化纤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FIBER CORPORATION)6.2%2.新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繁荣化学股份有限公司)6.5%3.其他台湾公司(所有其他)51.6%在审查调查中,长春人造树脂厂有限公司(CHANGCHUN PLASTICS CO。,LTD。)继续提交价格承诺。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6月8日起,继续对从长春人造树脂厂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执行价格承诺,实施期限为5年。在执行价格承诺期间,从长春人造树脂厂有限公司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2014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延长该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6月8日起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6月7日,商务部发布了2019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自6月8日起源自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的进口丙酮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最终审查。 2019年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则可能继续发生或再次发生源自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的进口丙酮向中国大陆的倾销,对中国大陆行业的损害可能会继续或再次发生。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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