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全国服务热线:

0512-53263079

行业知识

违反海关规定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被罚款

发布时间:2019-07-19 13:53   帮助了1692人
摘要:2019年7月18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冠宇违法[2019] 10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从事保税货物的加工,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19年7月18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冠宇违法[2019] 10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从事保税货物的加工,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违反海关规定。鉴于上述行为不影响国家税收,不涉及许可证管理,这是一种程序性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第27条第1款(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根据行政法第18条第1(4)款的规定“罚金实施条例”规定,嘉兴海关决定减刑,该部门被罚款90万元。当事人: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汉阳,海关代码:33049316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90995216T。地址: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113号2014年2月至2017年12月,各方向崇兴海关申请C29084350211,C29084350488,C29084350681,C29084351050,C29084351209,C29084351409,C29084351585,C29084351751,C29085350030,C29085350153,C29085350273,C29085350455,C29085350631,C29085351304,C29085351353,C29。055351608,C29085450905,C29086350272,C29086350525,C29086250788,C29086350942,C29086351086,C29086351304,C29086351532,C29086351722,C29087350312,C29087350549,C29087350723,C29087350898,C29087351084,C29087351597等.31加工贸易手册,业务单元和加工单元是缔约方。 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各方根据上述31加工贸易手册向嘉兴市综合保税区A区,出口粘合成品聚酰胺-6,6仿尼龙纱,聚酰胺-6仿改性纱报告。一种货物,如聚酰胺-6仿尼龙纱或聚酰胺-6仿尼龙织物纱。

结果发现,在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参与上述31个加工贸易手册的各方在相关海关手续的条件下,保税成品聚酰胺-6,6仿尼龙丝15744千克,聚酰胺-6仿改性纱797712.87公斤,聚酰胺-6仿尼龙纱52450560.86公斤,聚酰胺-6仿尼龙变形纱1016481.55公斤直接运至国内浙江泰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仓库,相当于使用上述保税原料聚酰胺-6,6切片31手册19749.27千克,聚酰胺-6切片6879808.79千克,纺丝油尼龙帘布62257.13千公克。根据海关的计算,上述保税货物的价值为1106321.19万元。上述各方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并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以上行为包括税务审批证书,加工贸易手册资料,进出口报关信息,嘉华公司手工成品交货时间表,嘉华公司手工成品交货折扣汇总表,嘉华公司手册贴纸统计表,嘉华公司手册成品交货确认汇总表,泰华公司原料仓库入库清单,泰华公司会计工程详细账号,泰华公司会计凭证,泰华公司原料仓储清单,查询成绩单,营业执照证明证明等复印件。当事人对保税货物的处理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构成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海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为。鉴于上述各方的行为不影响征收国家税收并且不涉及许可证管理,这是一种程序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4)项的规定,当事人免除处罚,处以罚款90万元。当事人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自签发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该人应当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在到期日未缴纳罚款,可以每日处以罚款3%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可以依法扣除被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消;或者可以由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关于违反海关规定浙江嘉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被罚款您可直接扫码添加下面微信咨询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