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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切勿批准新的化工园区化工园区以外的所有化工公司均将不获批准!

发布时间:2020-04-09 22:20   帮助了1544人
摘要: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评估的通知。根据该文件,目前,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加强了环境评估审批服务,为全省人民服务。

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评估的通知。根据该文件,目前,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加强了环境评估审批服务,为全省人民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影响。然而,最近发现,一些地方以转型和投资促进的名义,单方面追求批准的速度,降低对生态环境准入的要求,放宽环境评估的批准标准,或接受落后的生产能力和工艺转移。

抬头为了有效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的高水平保护,我们现在进一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工作通知书,并列出了1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要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要点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建设项目的类型及其位置,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定规划的; (二)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对项目的原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数据明显不真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环境影响评价,尚不明确,不合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建设炼油,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不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可能对耕地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报告。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3.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批准的前提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前的总污染物排放指数。 -《印发通知》(环发[2014] 197号)4.(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作为规划中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法律不予批准。 (2)对于具有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频繁违反环境法规等导致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同类型现有项目,在解决现有问题之前,批准该地区类似行业将被依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止。 (3)对于环境质量状况超标的区域,如果项目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管理要求,则环评文件将不会依法获得批准。对于不符合环境质量目标评价要求的区域,除民生工程和节能减排工程外,依法对排放相应关键污染物的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该区域将被暂停。除了受自然条件限制且无法避免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公路,水路,防洪,管道,干线通道,通讯,电力传输和转换),严格控制红线内的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依法执行生态保护政策。新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不获批准。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加强环境关于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境评价[2016] 150号)5.严禁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1公里以内新建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格审批化工项目环境评价,提高准入门槛,原则上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少于10亿元,不得新建,改建,改建三类中间项目。扩展。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第六,禁止新建燃煤电厂。在重点地区执行《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炭,电力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到2019年底,所有燃煤电厂都将实现超低排放。-《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炭和电力工业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银行(2018)32号)VII。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 -《江苏省赢得“蓝天国防战争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8.不批准新建化工园区,不批准化工园区以外的化工企业。

已获批准(除了主要的化学监测站点和除安全,环保,节能,油品质量提升和结构调整以外的改造和扩建项目),不会批准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时间较长的化工园区内的新改造和扩建化工项目长期稳定的运营。新建(包括搬迁)的化工项目必须进入依法完成规划环境评估审查的化工园区。严禁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1公里以内建造危险化学品码头。 -《省政府关于深化推进我省化工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 128号)。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的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理,不遵守主要功能严格禁止随意更改针对性的各种开发活动的使用。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10.禁止审批未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废物,严格检查和批准产生的大量危险废物,尚无具有相应利用和处置能力的地方项目,需要各区,市建立解决方案。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 (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工程,禁止建设跨越长江通道的,不符合《布局规划》的工程。长江过江通道。”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缓冲区海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业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投资建设与核心风景名胜区海岸线和河道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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