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全国服务热线:

13681724809

行业知识

宁波林邦达石化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04-15 16:27   帮助了1359人
摘要:2020年4月1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了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宁波林邦达石化有限公司虚假行政处罚的决定(上海外港海关违法[2020] 0035)。

2020年4月1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了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宁波林邦达石化有限公司虚假行政处罚的决定(上海外港海关违法[2020] 0035)。当事人宁波林邦达石化有限公司委托东安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海关申报,宣布从泰国进口的26500公斤聚酰胺片属于一般贸易项C&F价207230元,申报商品编号3908101200,进口申报编号222520191000072968。经鉴定,禁止实际货物进口固体废物,应分类为商品编号3915909000。

以上事实构成违反海关规定。上述行为包括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文件,海关货物检验记录表,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和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验/鉴定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分类证明,海关查询记录,当事人书面陈述和解释均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有关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有关当事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自送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接受该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其送达。从上海出发的60天海关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可以每天处以罚款的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的,或者向人民法院,海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依法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予以清偿。他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关于宁波林邦达石化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您可直接扫码添加下面微信咨询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